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网络视频1月31日逝世,享年2岁?

    



  最近让大家特别紧张的是视频网站受限话题。信息产业部与广电总急联合发了一个文,基本上如果执行起来,视频网站死定了。很多人以为是“胡紫薇事件”才引出这么一个烂规定,其实两个部委早就在“馒头事件”之后便开始着手制定视频规则,如果大家记不清的话,可以去查查网上的新闻,大概一年前就说要颁布这个规定了。


  很多视频网站会死去。很多人会这样想,其实不过是资源重组,背着抱着一样沉。可能就是“土豆网”变成“青春痘网”这么简单。


  信息产业部与广电总急一直为视频问题互不相让,因为这是块肥肉,当年国务院设置部委的时候没想到人们在家里看电视会跟电脑牵扯在一起,现在要扯在一起,一个有空间,一个有资源,卡在这儿了,但是网站不管你那一套,只要带宽够了,什么都可以上。在互联网上,带宽是第一生产力。问题是,如果不把电视与网络连接在一起,肯定阻碍生产力发展,这是大势所趋,你看看老比尔,丫现在整天琢磨怎么打开电脑后就看电视。


  这次颁布的规定,关键一点就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有资格,对于一个浪费网络资源的视频网站,国有企业哪那么多钱呢?谁都知道,现在视频网站根本不挣钱,都是靠风险投资。如果让国有企业干这种赔本买卖,不知道广电总急是什么意思,好像现在国有企业败家败的不够厉害?让他们再使劲糟蹋一下,把这个权限让给国有企业?神州行,我看行,不就糟蹋东西吗。


  这个规定出台后,信息产业部输了,广电总急赢了。后者在这个规定里面明确了广电总急所属的广播电视单位的视音频的版权,言外之意,作为一个普通网站,普通个人,你不能随便把广播电视里面的内容传到网上,这个规定是否为广电总急垄断网络视频资源进一步迈进数字电视做下一手准备呢?因为只有广电系统的网站都符合这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资格,近水楼台。似乎信息产业部在这个规定里面没起到什么作用。


  这个代表落后生产力的规定究竟想干什么呢?表面上看是为了遏制乱七八糟的视音频内容,事实上也能起到暂时的遏制效果,实际上这是两个部委之间瓜分蛋糕的第一刀,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个规定是可笑的。先通过资格认证来管理互联网内容,看上去没错,但操作起来问题有很多,有多少呢?还没想好。


  我倒很赞成好好净化一下互联网,我不是伪君子和道德卫士,我就是觉得有些视频内容太傻逼了,后来我看了一遍各大视频网站,发现排名比较高的视频内容绝大多数都挺傻逼,那我也不说什么了,谁让傻逼那么多呢。当然,我也不想在每个视频网站上看到排名靠前的都是《好日子》MV。其实各种排行榜的排名已经说明了现在上网的人趣味喜好,咱别说国民素质问题,说了大家都不舒服,我说了会有素质高的人跟我抬杠说“就你素质高别人素质低”,我不是说了吗,我是看排名得出的结论,不是我武断出来的,其实我武断出的结论跟那些排名结果反映出的国民素质一样,哈哈。


  但我不希望看到用什么“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方式来净化互联网视频服务,这是市场经济时代,人们可以自由竞争,其实正确的方式是,你应该有一个严厉的法律规定,规定视频网站不得提供什么内容,违规我就灭了你。这样,什么网站都可以竞争,这才对。结果整了半天,广电总急出于私心,只考虑到了自身利益,没想到互联网发展趋势,这个破规定早晚会废止的。


  很多右派们认为,这个规定又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倒没觉得,毕竟没有敏感词什么的,我相信,当国有企业接手互联网视频网站之后,内容还会像今天这样,但是会以合法的身份出现。我前面不是说了吗,咱们国人的趣味喜好就是这样,没有无聊的内容,就不会有人看,没有人看,国有企业就会倒闭,那就是国家的损失。所以说,大家不用担心,咱们这么多年不就是一阵风一阵雨跟打摆子一样过来的吗。


  祝广电总急脑筋急转弯成真。

2 条评论:

匿名 说...

  
  2007年,收尾收得颇有戏剧性。

  12月27日,广电总局和信产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定下了视频服务“国有化”的基调。为配合新规定的宣传,当晚,CCTV新闻联播开动宣传机器造势,一个孩子和一名家长被选作道具,用来证明“规定”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很黄很暴力”作为08流行语由此引爆。第二天,央视奥运频道启动仪式遭遇斌薇意外,用户很快将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并通过互联网得到广泛传播。这样一个戏剧性的结尾,把所有的问号都留给了2008年。

  在中国,通过强大的CCTV,我们每天都在看这样的“导演”出来的新闻。 这些职业导演训练有素,手法娴熟,批量地制造着和谐。我不知道,视频服务国有化,是否就是让其CCTV化,或者说得更明确点,剧本化。如果一切都像奥运会的开幕式一样,有导演,有彩排,有脚本,有分镜头,一切尽在掌握,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导演,那会显得多么和谐。有一天,你打开所有的“国有”视频网站,看到的都是导演安排的小朋友在说“很黄很暴力”,你怎么办?我赶快给关了。

  在评论斌薇事件时,William Moss说:“这一事件清楚地表明,在即将来临的8月,无论中国怎样控制有关奥运的新闻和形象,任何人只要有一部手机就能成为新闻记者。”不过,我得提醒用手机拍摄的人注意,不要遇上很暴力的天门市城管,也不要遇上派警察到北京来抓记者的县委书记

  仔细想想,天门市城管、西丰县委书记、CCTV、广电总局,他们在干的不都是同一件事吗?控制。但是很不幸,他们遇到了互联网。既然天门市城管、西丰县委书记和CCTV都最终没能控制住,凭什么广电总局就自认可以游离于历史潮流之外?凭什么它就以为自己可以而且必须控制历史、导演历史?

  还好,我们没有一个如此强悍,好事都想插一腿,好吃都想吃一嘴的商务部。如果它也出台一个规定,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司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阿里巴巴的投资者们全都将欲哭无泪。

  同一个世界,不同的梦想,那是个美丽的世界。偏偏有人连梦都要给导演成同一个,这不是痴人说梦是什么?

Bige M 说...

  
律师:广电总局信产部颁布的互联网视听新规因违法而无效


  互联网视听新规开创了该行业的国有垄断,规定从事此服务必要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此项规定把目前已经占据主流的民营视听企业毫不留情扫地出门。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公布,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但该法既已经公布,行政机关应主动执行,防止出现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

  互联网视听不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际也没有哪个国家对此规定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来垄断。互联网视听新规作为部门规章,应当在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市场门槛。如没有上位法支撑即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互联网视听新规不仅在内容上违法,而且程序上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鉴于上述情况,该规章属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无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