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星期二

周曙光独闯瓮安的背后

  

四一按


  “公民记者”周曙光的独闯瓮安,背后是公民的无奈。

  关于瓮安的消息,现在并不算少,但是民间的消息未必全部可靠,又经常被秒杀,而官方的消息则更不靠谱,像“俯卧撑”一类的编剧,实在可以拉出午门去下岗了。

  在这种情况下,有公信力的独立的媒体或专业调查机构的介入,就显得非常必要。可惜,在当下的国情,这无异痴人说梦。

  客观地说,周曙光去瓮安,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斩获,这也不能苛求他,换了任何一个“公民记者”,也未必能做出更像样的成绩。

  他相对有价值的收获,是拿到了李树芬的验尸报告和李秀华的申请刑侦破案书复印件,在我看来,这并不是瓮安事件的关键,但能够为勾勒瓮安事件的整体轮廓,画下第一根线条。

  个人以为,真正关键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案件发生以后,“暴乱”发生以前的那段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进一步说,则是造成“暴乱”的直接原因及深层原因。

  由于信息缺乏(目前流出视频基本是大楼起火,警车被砸一类的镜头,并没有“暴乱”起始的冲突场面),我们无法了解其直接原因。至于深层原因,贵州省委书记率先直抒胸臆,他说:“从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其中必有深层次的因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突出,干群关系紧张,治安环境不够好。”但显然,这只是蜻蜓点水。

  真相仍然悬在空中。

  在我看来,目前的问题还不是谁来找出真相,或者如何找出真相,而是首先要求有调查真相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声音再多再大,也未免像开在沙滩上的花朵;没有这个权利,政府也依然可以继续耍流氓,让发出声音的民众涉嫌“造谣”,涉嫌“颠覆国家政权”。

  在要求有调查真相的权利方面,周曙光开了个头,不论其动机是什么,他至少用行动去争取了。就算是为了名利,至少也勇气可嘉。换了我,我自问做不到。

  至于这种行动的效果如何,那就不是他一个人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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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周曙光博客,原帖点此进入


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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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瓮)鉴(尸检)字[2008]S08040号

一丶委托单位:瓮县公安局雍阳责任区刑警队
二丶被鉴定人:李树芬,女,16岁,住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瓮安三中学生)
三丶委托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丶简要案情:2008年6月22日接“110”指令,2008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树芬在西门河大堰桥溺水死亡。
五丶检验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丶检验地点:瓮县城西门河大堰桥河段东岸
七丶检验情况:
尸表检查:死者身长155cm。上身外穿红色T裇衫,胸部戴白底蓝花乳罩。腰系蓝白相间裤带一条。下身外着蓝牛仔裤,内着白底紫花针织短裤。脚穿白色休闲鞋一双,白底绿花尼龙袜一双。
头部无损伤,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双眼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5cm,双眼结合膜充血,右眼相当於时钟2─3点处有0.3× 0.1cm球结膜下出血,右眼相当於9─10点处有0.7×0.5cm球结膜下充血。双外耳道无异常。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腔无损伤,口唇重度发绀。颈部无损伤。胸膓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臀部无损伤。双上肢无损伤,双手指甲重度发绀。双下肢无损伤。
经徵求家属意见,不同意解剖作进一步检验。
八丶结论: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充血丶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徵,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胡仁强(盖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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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案破申请书

瓮安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秀华,中共党员,男,现龄36岁,汉族,瓮安县人,住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系死者李树芬之父。
我女李树芬生前系瓮安三中初二年级学生,为读书方便,租房居住於瓮安城关三小彼邻刘金学私房。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八时许被同班同学王娇喊离居所地,同日二十三时十二分,王娇用本人手机向死者之哥李树勇(瓮安二中高三应届毕业生)电话告知,称李树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确定不回家了。次日凌晨29分,王娇用同一手机通知李树勇称“你家妹在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即呼在墙外屋晚休的熟人刘开龙作伴直奔西门河大堰桥,二人赶至北门仓库外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询问得知同去出事地点,时正凌晨36分左右,现场的西门河大堰桥上站着两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树勇等人问该二人李树芬和王娇呢,该二人答李树芬在河里,王娇在上面……。刘开龙即跃入水中打捞未果。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说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民警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六月二十二日凌晨3:44分,经死者的亲人,生前邻居设法打捞上岸,报告110,又报雍阳派出所。上班后,警察答复已转公安局刑侦科。同日二十时,公安局法医到场用手电作照明对死者上部身体作了粗略的检验,口头先知我等,结论为:李树芬溺水死亡。因申请人及死者的其他亲人都陷於沉痛的悲哀中,一(直)未考虑到死者溺水前的关键性疑点,故没有提出剖腹出及下部分身体尸检。
申请人和死者的其他亲属都是守法公民,不可能对死者的死因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采用任何强制措施,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才有法律赋予对犯罪嫌疑人侦察,补充侦察的权利,但承办本案的公安人员已明确答复王娇等三人的行为不具犯罪嫌疑而解除侦察,现申请人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是:

一丶对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再度行以隔离询问审查;
二丶对李树芬的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三丶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广辟破案线索。

谨致 贵局!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急报:瓮县人民政府,瓮安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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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申诉

申请人:李秀华,男,现年36岁,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系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平组农民

事由:为爱女被害,申诉人请求公安侦破,警匪勾结,共同加害被害人亲属而申诉。

申请诉求:请上级党委丶政府和政法机关明令快速侦破急案丶严惩凶手,消除极端恶劣影响,以平民愤。

事实和理由: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时许,申诉人瓮安三中读书的爱女李树芬被他人害死溺於西门大堰桥下水中,报案20个小时后,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县公安局尸检结束后多次吓唬强令申诉人埋尸。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行为不服,同月二十三日书面申请瓮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李树芬尸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获取破案线索。当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我申请后只同意作民事调解,口头告知不能作刑事立案处理。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正式下发书面通知作不立案处理,限当天下午五点钟前安埋尸体。申诉人未接通知,大约时当日下午七点钟后又通知我到公安局,由县政法委书记丶公安局局长丶维阳镇和玉华乡的领导参与,警方同意尸检,但瓮安公安局法医不予尸检。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申诉人被迫到都匀请法医验尸,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电话通知现场打捞人员到局接受调查。亲自投水打捞到李树芬尸体上岸李秀忠(被害人胞叔丶玉华中学教师)应邀约上午九点二十八分与公安干警同车去到县公安局,李秀忠在接受公安干警询问前就惨遭警察施以警棍与脚击伤,随后用警车押送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做“思想工作”李秀忠的爱人兰务平和妹妹李秀菊得知李秀忠在公安局被打未返的消息,前往询问究竟,不仅未见到亲人,反被干警上铐丢监。约下午五点半,申诉人刚从都匀返瓮安,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就电话通知我去公安局办理二次验尸手续,我答道,你们通知我家去公安局的三个亲人都未放回,我不敢来了。约半小时后,公安局果然把李秀忠等三个放了出来,但李秀忠刚走出县教育局大门就被几个不明身份的男青人拳打脚踢,直至追打倒(到)500米以外的人寿保险公司前街躺入血泊,行为人还叫嚣要连申诉人的儿子也要下毒手。蒙目睹群众呼110将者送县医院抢救,现住外科51床,七孔流血,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综上所述,申诉人之爱女李树芬被他杀溺水,公安不予立案侦破,且警匪勾结共同加害受害人亲属,构成血腥惨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丶充分,官方岐(歧)视我朝庭(廷)无人,老百姓以我的家庭惨境十分同情,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我申冤签名捺印,捐款施救,众人异口同呼明镜高悬!

此致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3 条评论:

匿名 说...

  
  1,问题结于自杀还是他杀,但是某些人却混淆概念,仅指出尸检未有性行为而非奸杀。姑且不论尸检真实性,仅仅不是奸杀,就一定是自杀吗?

  2,凡自杀者,或因沉思许久,或因突发事件,或因精神问题。此案死者若沉思已久,断不会与友出游,若有精神固疾,则无旁证可明,所以若以定为自杀,必为突发之事所致,奈何公告于众者中,仅言其自杀,而于案发现场所在之人,一无其口供,二无其陈述。

  3,案发之中,以zf所述,共有三人,死者,死者之女友王某,男友刘某,而陈某暂离。死者落水时为刘某俯卧撑时听其喊叫,那么此时王某在做何事?难道也在俯卧撑?如果是,就应当是刘,王二人一起做俯卧撑,如果不是,那么王某一定是目睹死者落水,为何目睹者所见没有论述。却论述了听者耳闻?况且,陈某走后,刘某做俯卧撑,三下时听见死者落水喊叫,三下俯卧撑需要多长时间?这时陈某能走多远?居然需要王某以电话呼救?

匿名 说...

  
李树芬,黔中瓮安玉华乡人也,年十五,入县痒,聪慧好学,性仁孝,师长特见爱。

夏,五月,芬与县令侄王娇共赴秋闱,娇索题,芬不予,怒,由是有隙。

六月一日,晚,娇与市井之友二唤芬至瓮安西门河畔责而奸杀之。十二时,娇告芬兄曰:汝妹跃河自杀身亡。芬兄等辈星夜探视,大疑,拧之县狱。次日十二时,县吏未录文卷而纵之,并宣言曰:彼乃自杀。

明日,芬亲友上书请尸检,县吏不听。二十三日,芬叔嫂争讼衙门,县吏重抠之,并碎其妻发。出门首,无赖数辈忽至,复抠仆地而去。未几,叔殁。民悲而吊之。

时县吏畏其奸发,乃数谴刑警、无赖毁尸,昼则明夺,夜则暗取,伤人者数武,然终不谐。
后数日,诸学童至县衙请愿,令长复谴警卒持枪械驱之,杀伤数人。民暴怒,围而焚之。

群守闻之,急派员发近县兵卒数千霄禁。

民曰:瓮安贪赂横行,官吏贪暴不法,民不聊生,日积月累,遂至其祸。

匿名 说...

  
  http://news.21cn.com/domestic/difang/2005/06/28/2189184.shtml